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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房地产税,购房者购房成本增加?
来源:中国财经网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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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6日,国土资源战略研究重点实验室在部信息中心举办以“房地产税设计与不动产登记”为主题的学术报告会。美国西拉丘斯大学侯一麟教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研究员王建武和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研究员贾文珏分别作了“中国房地产税设计:开征缘由、税制要素、实施策略及效应模拟”,“香港房地产税剖析及我国内地房地产税体系建设探讨”和“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报告。

 
  与会学者认为,从健全税制、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促进土地财政转型和房地产市场均衡协调发展等角度看,开征房地产税具有其现实必要性。房地产税征收必须在处理好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原则下,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数据为依据,明确房地产税的开征范围和功能定位,防止危害金融体系稳定、引发房地产市场剧烈波动等风险。本次会议上各位专家学者及研究员们就房地产税收的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为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支撑房地产税收提供了思路。美国西拉丘斯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部信息中心、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部机关有关司局干部等20余名与会人员参加研讨。 

为什么要征房地产税

有人认为房地产税是为了建立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其实其根本原因还是土地财政已经难以为继,政府必须向不动产(尤其是存量房)动刀,以开辟新的税源。

业内人士表示,单从房地产税收体系来讲,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着严重问题和明显缺陷。目前,我国房地产方面的税收类目繁多,税、租、费等概念混淆不清。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开发和交易环节。具有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税收,以及地方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都不高。这种税收体制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房地产税改合并“两税”收入归地方

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税改革是我国增加直接税、降低间接税,调节税制结构的重要一环。作为未来的新增税种,房地产税将由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未来房地产税将由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收入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

改革之初,房地产税将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来。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目前这两个税种都是小税种,规模不大,因此开征之初的房地产税很难成为地方财力重要支柱。正如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所言,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之一还需要一个培育和发展的过程。

从理论上来讲,房地产税增加持有成本,确实会有可能出现甩卖的结果,但我们还需要考虑“税负归宿”,即税收不管向谁征收,最终都会落到无弹性或弹性较小的群体身上,因此,房地产税开征必须充分考虑到刚需一族是否成为税收的最终归宿,否则将会导致“羊毛出在羊身上”。

其实,很多人还忽视了另一个与需求相关的税收原理----税收归宿,这也是包括房地产税等在内的一切税种如何征税的核心。所谓的税收归宿就是税负的最终落脚点是谁,税收的承受者未必是直接向政府交税的人。例如,政府开征土地税,土地购买者便会将应缴纳的土地税折入到资本,将税负转嫁给土地的销售者,从而表现为土地价格上涨。

实际上,目前高土地价格情况下,地王的价格都已经被地产商转嫁给购房者,而购房者的持有成本并不低,但只要有上涨的预期,购房者还能将能成本转嫁到下一个购房者身上。

总之,宏观上、理论上的道理怎么讲都不会有大的错误,但具体到微观经济、现实生活,必须要慎之又慎,切不可有“只要开征房地产税,土豪就大甩卖”麻痹思想,否则必然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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